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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湘教督 更新时间:2016-10-19 阅读:195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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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2012]6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现将《湖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2年9月25日
抄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克保副书记、友志副省长、省政府办公厅、
省委组织部、省督学顾问。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9月25日印发
湖南省县域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试 行)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保障《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湘发〔2010〕15号)》和教育部的要求,全省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并从2012年起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为做好此项评估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厅与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与省教育厅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建设处、发展规划处、基础教育处、教师处、民族教育处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督导评估的规划、指标体系与实施办法,具体组织开展各项督导评估工作和迎接国家教育督导团实地检查。
从2012年至2016年,用5年时间完成全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指导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规划,审核公布每年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名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建设标准、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市、区),方可申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督导评估。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1.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水平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义务教育校际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见附件3)
2.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巩固提高普及程度情况、义务教育入学机会均等与保障情况、优质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指标均衡分配情况,依法依规投入教育经费情况、教育经费投入向薄弱学校、边远农村学校重点倾斜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合格学校学校建设情况,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教师素质的培养提高、实行县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情况,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情况、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和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等。(此项评估的指标体系见附件1)
3.公众关于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此项调查内容主要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调查结果作为评估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重要参考。
4.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标准:小学、初中8项指标综合差异系数分别小于0.65和0.55,政府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且公众满意度达到较高水平的县(市、区),可以认定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
三、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
评估认定工作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1.县级自评、申报。凡属评估认定对象的县(市、区),要对本区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水平进行测算,并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与计分办法》(附件1)进行自查自评,对能够达到评估认定标准的,应以县级政府的名义于当年的4月10日前报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
2.市(州)复核评估。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者进行复核评估,并于当年4月底前将复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3.省级评估。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市(州)复核评估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制订公众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问卷,并组织实地问卷调查。对达到评估认定标准的县(市、区),经省级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国家教育督导团。
4.国家认定。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各省报送的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检查。教育部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审核结果,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认定,每年予以公布并授牌。
5.跟踪监测与复查。评估结果认定后,每年将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定期对已公布名单的县(市、区)进行复查。
四、督导评估需报送的材料、时间及要求
1.需报送的材料: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请示;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认定县的评估报告,其中包括市级对被评估县(市、区)的总体评估结论和对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级基本办学标准、政府工作、义务教育校际均衡状况三个方面的评估结论;③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2);④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2.报送时间及要求:鉴于今年是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第一年,2012年报送材料截止时间延长到10月15日。从2013年起,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4月30日。申请认定材料须经市级主管领导同意,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报送,申报表也需加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联系人: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马兰花
电 话:0731-82207751(F)
地 址: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省教育厅902#
邮 箱:jyddhn@163.com
五、督导评估的结果运用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结果,同时向市(州)人民政府通报。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如期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要求的市(州)和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显著的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期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要求的市(州)和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突出的,按组织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评估认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在接受监测和复查的过程中,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达到评估标准的,呈报教育部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称号,并报请省政府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
与计分办法
2.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
3.《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
填报说明
4.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基本数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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