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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定
 作者:上级部门 更新时间:2014-11-20 阅读:22162次 字体:缩小 放大
中国共产党绥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绥宁县委组织部、绥宁县监察局、绥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绥宁县财政局、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绥人社发[2 01 4]5 5号

    关于进一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劳动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关于执行党纪行政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湖南省人事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身患癌症、精神病的工作人员病休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0】21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内定。
    第一条 本内定适用于全县所有由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严禁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
    第三条 严禁违规离岗。对确需请假离岗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
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办理请假手续。
    对因病需长期请假人员必须提供县级以上综合型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资料,经法定程序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医学鉴定,确属不能上岗者,按照国发【1981】52号文件办理,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其中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一次性休病假最多不超过两个月;如确需继续治疗的,需另行履行病假手续,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凡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人社部门在审批假期时,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对病休超过一定期了限人员核定薪资待遇,并通知单位和财政部门。
    对经医疗鉴定为非疾病原因的,必须上岗,否则停发工资待遇,停入五险一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辞退,以病休为由长期外出的按自动离岗处理。
    对已按规定处理了婚假、产假、病假、探亲假等手续的,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回原单位上班;对未按程序批假的,或超过批准病休期未返岗又未经重新审批同意病休的,或弄虚作假骗取请假手续的,以及假期满后未回原}单位上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由卑位负责追缴旷工期间多领的工资。
    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 0天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连续旷工1 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 0个工作日的,机关工勤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 0个工作日或年内累计旷工1 5个工作日的,依法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条 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 组织、人社部门正式办理领办、创办企业手续外,不得兼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业主)的双重身份。本人不愿返回原岗位而要求继续经商办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工作年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构批准,可提前退休创业;本人自愿要求继续创业又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辞职办理。凡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必须回单位上班,如不回单位上班的,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一律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严禁违规离岗学习。对经组织选派(公派)和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经组织批准同意自费脱产离岗学的,均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
    准一律不得离岗学习。对非经国家统一招生考试的不予审批自费脱产离岗学习。对组织公派的脱产学习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其基本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对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批准同意并按程序办理好审批手续的自费脱产学>-5人员,只保留编制、工资关系,一律停发工资和各种津贴福利待遇等。凡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同意自费脱产学习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在1个月内办理停薪手续。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离岗学习的,一律按自动离岗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条 严禁违规办理提前离岗内退。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搞提前离岗、提前退养、“退线改非”。
    第七条 加强对调动和借调人员的管理。凡非同一财政预算单位之间工作岗位异动的人员,必须坚持编制、工资关系与行政关系相一致的原则,自依程序审批同意异动之日起l 2个工作日内,到编制部门办理编制异动手续,再持人员编制异动通知单到人社、财政部门转移工资关系;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对上述人员行政、编制、工资关系转移情况,应当建立部门之间相关文书内部传递渠道,有效杜绝行政、编制、工资关系脱节、失管、失控。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借调人员的,必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被借调人员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依程序分别报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借调手续,否则,一律不得随意借调;借调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借调期满后不能正式调入的,必须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八条 严格工资发放管理。严肃刑罚处罚判决、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因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但未被开除、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按刑事判决书、处分决定书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单位给予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本人拒不服从安排又不正常上班的,作旷工 处理。
    对经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就违纪违法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判决、处理决定而被依法开除公职、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撤职、降级的人员,在相关法律文书、组织决定生效后,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在生效的当月到县人社、财政部门办理停发、降低工资等手续,且不得违反规定调资。
    对财政供养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的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退休之日为退休时间。各单位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机关事业单位的男公务员、干部、工人年满6 0周岁;女公务员、女干部年满5 5周岁,女工人年满5 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由所在单位在其到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对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要求按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办理:①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技岗位,从首次聘用时间到按原身份规,三的退休时间为止,聘期需满l 0年;②工勤人员聘任岗位须经人{事(社)部门确认,并在聘期内审批兑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③按照《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 0 02]35号)文件规定,单位必须实行了全员聘用,且执行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凡是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干部职工退休手续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政工人员等具体经办人采取从严追责、岗位调整等组织措施,同时县人社局暂停办理对该单位的一切业务。在职工作人员减员时,应在减蠢l 5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编登记。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多发资金或虚报供养人员骗取财政拨款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缴违规所得,全额上缴县财政。
    对财政供养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及抚恤对象)死亡的,其所在单位应及盱.L向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进行申报,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工资、核销编制或者抚恤对象名单。
    上述人员凡虚报冒领、违规多领的工资,由单位追缴县财政。对限期不缴的属吃空饷、在编不在岗,所停工资不予恢复发放,不上缴虚报冒领、多领的工资,又不坚持正常上班的,作旷工处理;属退休人员的,其多领的工资由财政、人社部门从其退休金中予以扣缴。
    第九条 实行跟踪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随时掌握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动态,对已获准离岗的人员,在期限届满时,所在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人员回单位上班,对逾期不回单位上班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对要求回单位上班的,如未金额交清离岗期间已领取的财政统发工资待遇的,清理“吃空饷”办公室不得恢复统发工资。对“吃空饷"在缅不在岗人员不愿意退还已领取的财政统发工资待遇的,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问题严重的将按法定程序绝予辞退、除名等。
   第十条 规范告知程序。对在编不在岗的财政供养人员(离岗、病假超过期限、离岗学习、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办理的内退等),各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到本人的,应通知其配偶或同住成年亲属;直接送达通知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特快专递)查询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通知日期;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通过《邵阳日报》公告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 5日后即视为送达。被通知对象在接到单位通知或公告送达3 0日内予以明确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所在单位应按自动离职、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建立在职在岗情况报备制和督查制。全县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认真落实岗位考勤、考核制度,并于每季度末月(即3、6、9、12月)的1 0日前向县专项治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工作人员实际在职在岗情况,工作人员在职在岗情况报表须由单位党政一把手、分管政工人事、财务的副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别签名确认;县专项治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对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在职在岗情况进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二条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县专项治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网络、媒体群众举报。凡对吃“空饷"人员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由县财政从追缴的吃“空饷’’资金中统筹安排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次2 0 0 0元,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多人举报同一“吃空饷”对象,只奖励第一个实名举报者。
    第十三条 强化责任追究。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严禁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甚至瞒报、应付、漏报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凡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以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规审核、审批或者瞒报、漏报在编不在岗人员的,一经查证属实,除追缴有关财政资金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党政一把手、相关责任人(含单位分管政工人事和财务的领导、部门负责人、学校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审核审批的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一律依照相关程序给予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