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绥 宁 县 财 政 局 绥人社发[2 01 4]5 3号 关于印发《绥宁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清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关于印发<绥宁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绥人社发[2 01 4]2 5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制定《绥宁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诀养人员吃空饷问题清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清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政工作纪律,加强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福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函[2012]290号人社部、监察部1 8号令),《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I[2 0 0 5]2 5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国人发[2 0 061 2 6号)、邵阳市人事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邵人发[2 0 04]4 3号)、《关于印发全省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纪发[2 01 3]1 3号)、《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函[2 01 4]1 36号)、《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邵人社发[2 01 4]4 1号)、《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清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邵人社发【2 01 4]6 1号)等法律政策规定,为贯彻实施《绥宁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清理整顿工作具体内容及处理方法参 (一)清理对象。全县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清理内容为《绥宁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所列出的十八种行为。 (二)关于“空饷”计算问题。吃“空饷”行为包括个人吃“空饷”和单位吃“空饷”两种情形。在编不在岗一个月以上,为吃“空饷”人员。“空饷”包括吃“空饷”对象按政策享受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含基本工资、规范津补贴(绩效工资)、“五险一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 (三)对各类吃“空饷’’情形的处理办法 1、对吃“空饷’’人员存在重大违反人事纪律或通知本人限期回原单位工作逾期不归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其不在岗期间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或单位已停发本人工资福利待遇但并未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办理停发工资福利待遇手续的,均由单位清算该部分工资福利待遇并全额追缴。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 0天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 0个工作曰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机关工勤人员(含参公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连续旷工超过l 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必须自动辞职或解除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缴旷工期间相应的工资福利。 2、对被开除、辞退、本人辞职、自动离职的,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在职和离职退休人员死亡或经各级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应停发工资福利待遇的人员,要立即停发工资福利待遇或离退休费等,对受至}j处分应该降低、停发工资的人员,必须及时降低、停发工资,不得违反规定调资,并按有关规定扣发处分或处罚后相应工资福利。属于多领取的资金由单位负责追缴。 3、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已调离原单位的人员、受纪律处分等应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的人员,要立即办理有关手续。到龄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5]9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公务员退(离)休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1 9 9 6]6 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退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1 9 9 6]1 07号)文件规定,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机关事业单位的男公务员、干部、工人年满6 0周岁;女公务员、女干部年满5 5周岁,女工人年满5 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由所在单位在其到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对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要求按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办理:①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技岗位,从首次聘用时间到按原身份规定的退休时间为止,聘期需满1 0年;②工勤人员聘任岗位须经人事(社)部门确认,并在聘期内审批兑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③按照《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 0 02]3 5号:)文件规定,单位必须实行了全员聘用且执行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凡是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干部职工退休手续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政工人员等具体经办人采取从严追责、岗位调整等组织措施,同时县人社局暂停办理对该单位的一切业务。在职工作人员减员时,应在减员15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编登记。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多发资金或虚报供养人员骗取财政拨款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缴违规所得,全额上缴县财政。 4、对擅自离职、长期旷工和无正当理曲逾期不归的人员,属于公务员身份的,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身份的,根据湘人调[1 9 9 1]1 0 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离职离岗期间所发资金全部由单位负责追缴,由其单位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自动离职手续。 5、对非经组织正式批准的离岗学习人员,从离岗学习的当天起按旷工处理,矿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工资福利待遇。在职学习培训、出国出境寥勺,须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办理出国出境的,或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离岗期间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负责追缴。 6、原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离岗的人员(不包括因事业单位改革需要经准许停薪、带薪提前离岗者),须五天内返回原单位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对经组织、人社部门选派离岗学习培训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办理审批手续;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离岗学习培训和各类借用到县外工作学习或批准期满仍未回原单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由其所在单位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因病(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症疾病的除外)或因工致残符合国发[1 9 7 8]1 04号、湘人发[1 9 9 61 6 3号、湘人发[1 9 9 6]1 07号文件规定的,应当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符合国发[1 9 7 8]1•04号、湘人发[1 9 9 6]6 3号、湘人发[1 9 9 6]1 0 7号文件中有关因病(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症疾病的除外)或因工致残退休条件规定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疾病证明书、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疾病治疗报销证明和请假手续,按国发[1 9 8 1 1 5 2号文件规定核发工资。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单位应通知本人限期回单位工作,逾期不归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对按程序鉴定因伤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限期办理病退手续。 8、在两个以上单位同时领取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发放单位将有关情况向县清整办报告,其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多领取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他发放单位负责追缴。 9、个人违反规定,由他人顶岗领取其工资福利待遇的,单位应立即辞退顶岗者,并通知当事人及时返回单位工作。本人愿回单位工作的,须在1 5个工作日内回单位报到;本人不愿回单位工作的,应在接到单位通知1 5个工作日内办理辞职(聘)手续。既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单位工作,又不办理辞职(聘)手续的,按旷工对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10、对假借病假离岗的人员。因病需请假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因病需长期请病假人员,必须提供县级以上综合型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资料,经法定程序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医学鉴定,确属不能上岗者,按国发[1 9 8 1]5 2号文件办理,到组织、人社部门履行批假手续(一次性休病假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对经医疗鉴定为非疾病原因的,必须上岗,否则停发工资待遇,停入五险一金,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辞退;以病休为由长期外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休病假的、未经审批同意休病假的、审批病假期已满未按时返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由单位负责追缴离岗、旷工期间多领取的待遇。 11、对假借事假离岗的人员。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中进行。对确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事假用本人公休假列抵。对未经审批或审批假期已满未按时返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对已按规定办理了婚假、产假、探亲假等手续的,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回原单位上班。对未按程序批准请假或假期满后未按时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由单位负责追缴旷工期间多领取的工资。 12、对自查出来的其他违反规定领取工资福利待遇者,报县清整办,由县清整办提出研究处理意见。 二、清理整顿工作流程 1、各单位应每月将本单位工作人员当月的工资和规范津补贴(绩效工资)发放表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2、单位自查自纠。6月3 0目前为单位自查自纠阶段。各单位对照机构编制手册、工资花名册、在岗人员名册、考勤记录等资料,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如实填写《绥宁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统计表》,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对自查中发现违纪违规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同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县清整办。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编办、县财政局于8月至12月共同对辖区各级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开展复核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于《绥宁县清理整顿吃“空饷"工作情况登记表》(附件l)。 4、经审定属亏=.吃“空饷”的人员,由县清整办下发《绥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三人员停发工资福利待遇通知书》(附件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和相关单位根据《绥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发发工资福利待遇通知书》(附件2)办理相关手续,单位负责通知吃“空饷"人员本人。 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绥宁县清理整顿吃“空饷”工作情况登记表》(附件l)、《绥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发工资福利待遇通知书》(附件2)核算出应缴吃“空饷”资金总额,填写《绥宁县机芳事业单位应缴吃“空饷”资金情况表》(附件3),经县清整办审核通过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和相关单位凭《绥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发工资福利待遇通知书》(附件2)、《绥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应追缴吃“空饷”资金情况表》(附件3)停发相关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6、属于吃“空饷”的工作人员回单位止班后,凭《绥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发工资福利待遇通知书》(附件2)、原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单位同意上岗意见和足额退回吃“空饷”金额缴款凭证等,到县清整办申请办理恢复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手续,经县治理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有关单位再凭县清整办开出的《绥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恢复工资福利待遇审批登记表》(附件4)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恢复发放工资福利待遇或办理其他手续。 三、清理整顿工作责任落实和追究办法 县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八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能力协作,发现吃‘‘空饷’’现象要及时通报,并采取得力措施处理到位,县清整办对吃“空饷’’清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大督查力度。 1、凡存在吃“空饷”问题的单位,都必须追缴吃“空饷”金额,所追缴的资金全部上缴县财政。属于当年吃“空饷”的,由县清整办通知县财政局按当年吃“空饷”金额调减年初预算;属于以前年度吃“空饷”的,由单位追缴吃_“空饷”金额并全额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单位追缴不到位的,县清整办将通知县财政局,从该单位年初预算安排经费中一次性扣除。 2、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清理出来的吃“空饷”问题,不对单位进行处罚,也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只追缴吃“空饷”金额。各单位必须在7月10日前将公示后的《绥宁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统计表》报送县清整办。不管有无吃“空饷”人员,各单位都必须填报表格。逾期不报的,将予以通报。单位有吃“空饷”人员的又不填报表格者,视为瞒报,将从严追究责任。 3、因单位瞒报、漏报、迟报造成吃“空饷”,经查证核实,县清整办将责令单位追缴吃“空饷”金额,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举报奖励办法 对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凡对吃“空饷”人员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吃“空饷”属实,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次2 0 0 0元,由县财政局从追缴的吃“空饷”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多人举报同一吃“空饷”对象,只奖励第一个实名举报者。 五、清理整顿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县清整办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保障。日常办公经费开支经县清整办审核后,按规定由县财政局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