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绥宁县委组织部、绥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绥宁县财政局、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绥人社发[2 0 1 4]5 4号 关于印发《绥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人员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机≯各单位: 《绥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人员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人员处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政工作纪律,加强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福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函[2 0 1 2]2 9 0号人社部、监察部1 8号令),《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 0 C'。5]2 5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国人发[2 0 06]2 6号)、邵阳市人事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邵人发[2 0 04]4 3号)、《关于印发全省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纪发[2 01 3]1 3号)、《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工作方案》(湘人社函[2 01 4]1 36号)、《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邵人社发[2 0 1 4]4 1号)、《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清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邵人社发[2 01 4]6 1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我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吃空饷”人员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严禁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 第三条 “吃空饷”人员是指在编不在岗、到退休年龄超过一个月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对受到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未及时上报、已经调离或死亡未办理核减手续、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拨款和工资津贴、超过病假或事假规定时限违规领取工资福利等人员。
第二章处理意见 第四条 严禁擅自离岗。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以及按有关政策经批准离岗而期满未归的人员,按旷工处理。离职离岗期间所发资金全部由单位负责追缴,由其单位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自动离职手续。 第五条 严禁假借病假离岗。对因病需请假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因病需长期请病假人员,必须提供县级以上综合型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资料,经法定程序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医学鉴定,确属不能上岗者,按国发[1 9 8 1 1 5 2号文件办理,到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批假手续;对经医疗鉴定为非疾病原因的,必须上岗,否则停发工资待遇,停入五险一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辞退;以病休为由长期外出的,按自动离岗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休病假的、未经审批同意休病假的、审批病假期已满未按时返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由单位负责追缴离岗、旷工期间多领取的待遇。 第六条 严禁假借事假离岗。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中进行:对确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事假列抵本人公休假。对未经审批或审批假期已满未按时返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追交原领工资全额上缴县财攻。 对已按规定办理了婚假、产假、探亲假等手续的,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回原单位上班。对未按程序批准请假或假期满后未按时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由单位负责追缴旷工期间多领的工资。 第七条 严禁违规离岗参加学习培训。因在职学习培训、出国出境的,须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办理出国出境沟,或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离岗期间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负责追缴。 对经组织选派或自费脱产离岗学习培训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离岗学习培训或批准期满仍未回原单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由其所在单位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第八条 严禁虚报供养人员。在职工作人员调出、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减员时,应在减员1 5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编登记。未及时办理出编登记,虚报供养人员骗取财政拨款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缴违规所得,及时全额上缴县财政。逾期不上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该单位经费中抵扣。 第九条、严禁其他形式的“吃空饷”。 (一)原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离岗的人员(不包括因事业单位改革需要经准许停薪、带薪提前离岗者),须五天内返回原单位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由其所在单位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二)对休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但未按规定执行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工资的人员,须及时纠正并按规定执行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工资。 (三)对按程序鉴定因伤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限期办理病退手续。 (四)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机关事业单位的男公务员、干部、工人年满6 0周岁;女公务员、女干部年满5 5周岁,女工人年满5 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由所在单位在其到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凡是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干部职工退休手续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政工人员等具体经办人采取从严追责、岗位调整等组织措施,同时县人社局暂停办理对该单位的一切业务。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多发资金或虚报供养人员骗取财政拨款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缴违规所得,金额上缴县财政。 (五)对受到!芄纪处分、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应该降低、停发工资的人员,必须及时降低、停发工资,不得违反规定调资,并按有关规定扣发处分或处罚后相应工资福利。 第十条 严格执行辞退或解聘有关政策规定。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 5天,或者l年内累计超过3 0天的;事业单.立的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l 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i 0个工作日的;机关工勤人员(含参公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连绥旷工超过l 0个工作日或者l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 5个工作目的;必须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缴旷工期间相应的工资福利。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建举报奖励制度。在县人社局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吃空饷”相关事宜。除单位自查报告外,鼓励干部职工实名举报并对举报查卖的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每举报查实一例,由县财政给予举报人2 0 0 0元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吃“空饷”对象,只奖励第一个实名举报者。 第十二条 建立部门配合监督机制0由县人社部门牵头,县组织、纪检、监察、编制、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情况开展不是期监督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杜绝“吃空饷"的现象。凡经查实有“吃空饷”的,除全额追缴违规所得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从严追责,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机关接受“吃空饷”举报情况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处理,并于90个工作日矿:J在本县公共媒体上公布查处结果。对故意拖延不办理的具体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扛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犏制、人社、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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