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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作者:上级部门 更新时间:2014-11-19 阅读:22219次 字体:缩小 放大

中共绥宁县委组织部、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绥人社发[2 0 1 4]5 6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为规范我县几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管理,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1 9 8 1)3 7号),湖南省人事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身患癌症、精神病的工作人员病休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 9 9 0]2 1 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 :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1 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 0%(按天计发,下同);②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②工作年限11年至2 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 0%;③工作年限2 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 0%。
    4、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5、癌症、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生活待遇,根据湖南省人事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身患癌症、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在病休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 9 9 0 J 2 1 0号)规定: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的工作人员,由地市以上人民医院或地市以上肿瘤、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基本)工资,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6、产假
    (1)产假假期:@1 9 9 8年7月2 1日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 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l 5天。
    ②湖南省l 9 8 9年1 2月3曰经省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l 9 9 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2 4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孩子为晚育。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 0天:在产住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 0天。
    ③劳动部《;《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宇[1 9 8 9]2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足处理。
    ④1 9 9 2年4月2 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9 0天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 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2)怀孕流产假期:
    《湖南省(爻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规定:
    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所在给予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 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 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产假期问工资计发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 9 4】7号)规定:
    ①机关实行聪级工资制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②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③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④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3 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应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其他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大中专毕!也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学徒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学徒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11、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2、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资待遇。
    13、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4、工作人员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劳人薪[1 9 8 5]1 9号文件有关规定孰行,即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教、护龄津贴。
    二、事假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法定假日、年休假、寒暑假、轮休假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全年事假在5天以内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3、工作人员全年所请事假列抵年休假。
    4、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二)有关事宜
    1、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3、工作人员圈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大中专毕二乏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学徒期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学徒期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学徒期。
    5、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6、女性工作、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可按本规定执行。
    7、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 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三、外出学习
    主要是指工作人员在职参加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
    (一)向组织人事部门选调参加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全脱产的,学员脱产学习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视为称职(合格)。
    (二)非组织人事部门选派、批准离岗参加学习的,从离岗学习的当天起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工资福利待遇。
    (三)在职学习培训、出国出境的,须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工作人员采按规定程序批准办理出国出境的,或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离岗期间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负责追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绥宁县委组织部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