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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与制度
绥宁二中教师监考规则
作者:绥宁二中教务处 更新时间:2014-11-5 阅读:188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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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监考任务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不参加监考工作或私下交换监考,不得私自找他人代替监考。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工作的,必须事先请假。
2、监考教师在当堂考试开考前15分钟到教务处(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和草稿纸,在开考前10分钟要赶到考室并组织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3、开考后,监考教师要督查学生在答卷相应的地方填写好班次、学号、座位号、姓名等内容。
4、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不得开手机和接听手机,不得抄题作题,不得批改试卷,不得看书报、抽烟、打瞌睡,不得随意在考室内来回走动。两人监考的,主监考在教室前面,监考在教室后面,要一前一后,不得凑到一起。
5、监考教师在考试期间内不准随便离开教室。
6、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意图,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纪、作弊已经造成事实的,监考教师不要当场下结论,但要注意搜集和保存好证据,并且应在记载表上记载好违纪、作弊学生的班次、姓名、学号及违纪、做弊情节等情况,下考后报告教务处(考点办公室)。
7、监考教师要爱护、关心学生,在监考过程中发现学生有病或遇到其它偶发事件,须立即报告巡考领导。
8、下考钟声一响,监考教师要告诉学生停止做答并组织学生有秩序地出考室;监考教师要按要求收齐考卷或答卷,然后将考卷或答卷清点好份数并当面交到该班的科任教师或教务处(考点办公室考务)工作人员手中。
9、以上监考规则,希各监考人员认真遵守,否则按学校有关条例处理。
绥宁二中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