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校、局直各单位:
《绥宁县教育系统2024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实施方案》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宁县教育局 2025年 2 月 10 日
绥宁县教育系统2024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实施方案
为促进各中小学、局直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 2024 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并予以客观、公正的评价,依据 《教育督导条例》和《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特制定本实 施方案。
一、考核评估指标及分值设置
坚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绩、创新特色、奖优 罚劣的原则,改革和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百分制量化考 核,其中片区教育督导机构类、高中阶段学校类、初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类、六年一贯制学校类年终指标考核 80 分, 内部评价 10 分,平时考核 10 分;二级机构类年终指标考核 90 分,内部评价 10 分。年终指标考核得分由评估组依据《年 度工作考核评估实施细则》考核得分折半计算。
二、考核评估对象(7 类 51 个单位)
1、二级机构类(6 个)
教师进修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室、电教仪器站、特殊教 育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城关幼儿园
2、片区教育督导机构类(5 个)
长铺片区教育督导办公室、武阳片区教育督导办公室、 瓦屋片区教育督导办公室、寨市片区教育督导办公室、河 口 片区教育督导办公室
3、高中阶段学校类(3 个)
一中、二中、职业中专
4、县城初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类(4 个)
实验中学、 民族中学、绿洲中学、思源学校
5、乡镇初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类(12 个)
五中、十中、关峡学校、寨市学校、东山学校、朝仪学 校、鹅公岭学校、李熙桥学校、武阳学校、盐井学校、瓦屋 塘学校、金屋塘学校
6、县城六年一贯制学校类(5 个)
长铺一小、长铺二小、长铺三小、长铺民族小学、芙蓉 学校
7、乡镇六年一贯制学校类(16 个)
一组( 10 个):枫香学校、枫木团学校、黄桑坪学校、 乐安学校、联丰学校、竹舟江学校、河 口中心小学、麻塘学 校、联民学校、党坪学校
二组( 6 个): 白玉学校、红岩学校、桃坪学校、黄土 矿学校、唐家坊学校、水口学校
三、考核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 自查自评
2025 年 2 月 23日前,各中小学、局直各单位对照《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实施细则》及相关股室( 中心)下发的责 任书,对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自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搜集整理有关佐证材料,撰写自查报告,填写自查自评表,并将自查报告和自查自评 表报县教育局教育督导室(未按时上报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评估综合得分倒扣 1 分)。
(二)平时考核
学校平时考核由股室( 中心)常规督查评价、督学责任 区平时考核两部分组成。股室( 中心)常规督查评价依据县教育局平时组织对学校的常规督查情况按 10 分制进行量化评价。督学责任区平时考核实行倒扣分制,由各督学责任区依据学校平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倒扣分均不超过 3 分,至少分 2 个等次且等次分差不低于 0.5 分)。
片区教育督导机构平时考核由县教育局教育督导室依据对片区的平时督查和平时工作完成情况按 10 分制进行量化考核。
年底,县教育局各股室( 中心)及时填报《绥宁县教育系统 2024 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平时考核计分表》( 需加盖相关股室公章),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县教育局教育督导室, 县教育局教育督导室年终汇总作为各单位平时考核得分。
(三)年终评估
从 2025 年 2 月下旬开始,在县教育局党组的领导下, 由县教育局教育督导室牵头组织实施,教育局相关股室( 中 心)及片区教育督导办公室参与,对各中小学、局直各单位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片区教育督导办公室由县 教育局教育督导室另行组织评估。
1、指标考核。 由县教育局组织人员组成评估组,对照 《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实施细则》,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 相关资料、察看校容校貌、走访师生等方式方法,对被评估 单位进行全面评估。六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职业中专《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实施细则》中的 “个性指标”, 由各受评学校依据学校五年发展规划 ( 2021—2025 年)制定年度考核细则,并按时将纸质与电子文档上报县教育局教育督导室审核后实施,未按时上报的, 本项记 0 分。
2、 内部评价。 内部评价由局领导评价和股室( 中心)评价两部分组成,各占 5 分,共 10 分。采取发放无记名测评 表方式, 由县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各股室( 中心)分别对各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评价。
(四)评估计分办法
1、加分
⑴接受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的评估、考核、检查,或经 县教育局推荐,代表县教育部门接受县级及以上其它相关职 能部门评估、考核、检查,受到国家、省、市、县级表扬的: 综合性工作分别加 4、3、2、1 分,专项或单项工作分别加 2、 1.5、1、0.5 分(被县教育局列为重点受检单位且迎检准备 工作扎实,但未被上级有关部门抽查的单位,按专项或单项 工作加分规定减半加分)。
⑵在国家、省、市、县教育部门举办的集体活动中荣获集体奖项的:一等奖或第一名分别加 4、3、2、1 分,二等 奖或第二名分别加 3、2、1、0.5 分,三等奖或第三名分别 加 2、1、0.5、0.3 分(取前六名的,第一名按一等奖,第 二、三名按二等奖,第四、五、六名按三等奖对待加分,下同)。
⑶经县教育局推荐,代表县参加上级教育部门举办的教学比武、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少儿才艺、体育竞技等竞赛评比活动(不含论文评比、征文竞赛)荣获国家、省、市级 个人奖项的:一等奖或第一名分别加 1.5、1、0.5 分;二等 奖或第二名分别加 1、0.5、0.3 分;三等奖或第三名分别加 0.5、0.3、0.2 分;经县教育局推荐,代表县主持开展的“ 国 培计划”项目被省国培办评为A 类的加 1.5 分。
⑷经教育部门推荐上报,本年度课题研究立项成功的主 持人所在学校,国家、省、市级课题分别加 1、0.5、0.3 分; 本年度课题结题后荣获国家、省、市级成果奖的:一等奖分 别加 2、1.5、1 分;二等奖分别加 1.5、1、0.5 分;三等奖 分别加 1、0.5、0.3 分。
⑸小学或初中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综合排名比上年度每 提升一个名次加 0.3 分(有小学、初中部的分别统计求和; 实验中学在综评分超过第二名 20%基础上,每上升一个百分 点加 0.6 分)。扎实开展城乡学校结对工作的牵头学校折半 享受受援学校本项加分规定。
⑹在完成高考预定指标任务的基础上,完成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 0.3 分。
⑺乡镇学校所辖幼儿园(含公办学前班)在本年度评估 检查中达优秀等次的加 0.5 分( 多所幼儿园评优不累计加 分)。
2、减分
⑴凡单位受到国家、省(部)、市(厅)、县(处)、 乡(局)级通报批评(含督查通报)的,每次分别减 3、2、 1、0.5、0.3 分。
⑵凡单位教职工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次减 2 分;有受 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减 1 分;有违反干部作风建设有关规 定被处理的,减 0.3 分。
⑶小六或初中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综合排名比上年度每 降一个名次减 0.2 分(有小学、初中部的分别统计求和;本 年度教学质量被县教育局表扬的学校,综合排名下降不减 分;实验中学综评分必须超过第二名 20%(含 20%),否则, 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 0.5 分)。城乡学校结对工作牵头学校 按照受援学校减分分值折半减分。
⑷高考预定指标任务完成率每下降 1 个百分点减 0.2 分。
⑸未完成上级培训任务或参加上级培训未达合格的,每 人次减 0.2 分( 以政工股统计为准)。
⑹乡镇学校所辖幼儿园(含公办学前班)在本年度评估 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或办园行为极不规范系重点整治单位,或存在非法办园情况,或拒绝接受上级评估检查的减 0.5 分。
⑺片区所辖学校或幼儿园(含公办学前班)在本年度考 核评估中被评为基本合格单位或重点整改单位或不合格单 位的,每出现一所,片区年度考核评估总分减 0.5 分。
⑻凡单位普法考试学法率、参考率、通过率未达 100%, 每出现 1 人次未达标的减 0.5 分。
同一事项涉及加(减)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减) 分,年度累计加分不超过 10 分,减分不超过 5 分。若超过 加(减)分限额,则将最高分折算成限额分,其它单位按相 应比例折算计分。加分事项,经评估组对被考核单位提供的 加分项目原始依据材料原件进行初审后,评估组秘书将加分 项目原始依据材料复印件交县教育局教育督导室审核认定 后实施。
3、评估得分计算方法
年度工作考核评估综合得分=年终指标考核得分+内部 评价得分+平时考核得分+加(减)分(减分、倒扣分为负数)
(五)评估等次评定
评估结果分为先进、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先 进、良好、合格等次指标分别按照单位总数的 30%、40%、30% 的比例分配。
1、先进、 良好单位的评定。根据综合得分从高到底分
类确定,综合得分相同的,以指标考核得分为准,因特殊情 况需增加或调剂先进、 良好单位名额的,由县教育局党组集 体研究决定。先进、 良好等次指标分配如下:
序 号 |
类 别 |
单位总数 |
先进指标 |
良好指标 |
1 |
二级机构 |
6 |
1 |
3 |
2 |
片区教育督导机构 |
5 |
1 |
2 |
3 |
高中阶段学校 |
3 |
1 |
1 |
4 |
县城初中及九年一贯 制学校 |
4 |
2 |
1 |
5 |
乡镇初中及九年一贯 制学校 |
12 |
4 |
5 |
6 |
县城六年一贯制学校 |
5 |
2 |
1 |
7 |
乡镇六年一贯制学校
( 一组) |
10 |
3 |
5 |
8 |
乡镇六年一贯制学校
( 二组) |
6 |
2 |
2 |
合 计 |
|
51 |
16 |
20 |
2、有下列 “ 一票否决”指标情形的,每出现一项,年 度工作考核评估结果降低一个等次:
⑴在学生安全管理方面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性 侵学生案件、严重欺凌事件或受到省、市、县通报批评,或 因突发、群众性事件处置不当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因管理 不善导致学校经济损失在 10000 元以上的。
⑵凡单位教职工违反师德师风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因违 反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干部作风、教育收费政策等问 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⑶全县小学或初中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综合排名位居后 四分之一范围内的( 乡镇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综合排名位居 全县前 15 名或初中综合排名位居全县前 10 名的,不在否决 范围之内;小学综合排名位居全县第 16—20 名或初中综合 排名位居全县第 11、12 名的乡镇九年一贯制学校,否决先 进但不否决良好;县城初中综合排名未进全县前 6 名不能评 先进,未进全县前 8 名不能评良好);综合排名比上一年后 退 10 名的(综合排名不在后四分之一范围内且小学或初中 获教学质量优秀或进步单位的乡镇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在否 决范围之内 )。
⑷基层党建工作年终考核分值低于总分值 60%的;基层党建工作因工作落实不力被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通报批评或导致局党组党建工作被扣分的(政工股提供考核依据)。
⑸在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评估验收中,因工作不力,影响评估验收过关的。
⑹在上级对我县文明城市常态化建设和卫生工作考核检查中问题或扣分较多,被通报批评的。
3、年终指标考核得分、 内部评价得分、平时考核得分三项总得分排名本类后四分之一者(高中阶段类学校居末位 者),年度工作考核评估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不合格单位:
⑴综合得分在 60 分以下。
⑵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经县教育局党组集体研究,认定为不合格。
五、评估结果运用
(一)奖励办法
1、被评为先进、 良好等次的单位, 由县教育局通报表扬,对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年度个人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事迹突出的可申请记功。若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因受处分等原因不能评优秀的,经局 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可从排名靠前的良好单位负责人中择优 替补。
2、年度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各单位拨付本年度工作考核奖金的依据。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对教职工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按照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差异化发放教职工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奖。
(二)惩罚办法
1、每类单位的最后一名且综合得分低于70 分的,其主要负责人由县教育局党组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其班子成员不得评先评优、不提拔使用;连续两年( 2023—2024 年,下 同)居同类单位末位且综合得分低于 70 分的, 由县教育局党组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进行调整。
2、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单位所有班子成员不得评先评优晋级,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教育局党组作出书面检 讨,并由县教育局党组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其他班子成员予以调整。
年度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县教育局名义发文通报。各单位要根据评估结果,寻找差距,认真整改,不断改进工作。 |